论理想的教育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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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理想的教育环境

论理想的教育环境
文/大白
引导型的教师、法治型的环境、民主型的制度,一同组成了一个理想的教育环境。

图出自 深圳中学五单肖逸伦

谓教育,其实是一个塑造生命的过程。生命的诞生所包含的重要涵义是个体的建立。每一个人在出生之时,都无法对他所处的外部世界在脑中形成任何清楚而明晰的概念:他所知的全部就是自己,他与世界的一切交互都以满足自己的需求为原则。当他干渴或饥饿时,他会啼哭以获取食物;当他感到不适时,他会啼哭以要求帮助;或是当他仅仅是感到寂寞而无安全感时,他也会啼哭以引起关注。我们不能否认的是,这是对个体的一种非常极端的关注,是个体意识的一种雏形。

在一个人的成长过程和外部世界对他的教育过程当中,他会对这个世界逐渐建立起概念。在他进入幼儿园或小学时,由于他对身为一个人的权利和义务都难以形成任何概念,他的监护人会代替他,将他一部分的权利转让给一个集体,建立起一个班级。教师在这种班级之中行使由学生权利转让而来的管理权,帮助教育班级的每一个成员,协助他们认识自我,了解世界,培养美德。正是在这样漫长的过程当中,学生逐渐习惯于在传统的学校环境当中接受规范化的管理与教育,幼儿时期的“个体”概念也逐渐转化成对“集体”的认识。为了说明这个逻辑的正确性,让我们回忆一下,在我们的小学时期,是否对“集体行为”有好感呢:加入少先队、参与以班级为单位的运动会、参加学校组织的以班级为单位的郊游活动,等等。

这种传统的教育固然有好处,比如能够在学生无力控制自己的行为之时,将一部分自由转让给教师和集体,由教师管理学生,防止学生的行为危害其他学生的正当权利;又比如在这样的环境下,教师作为“公正”和“真理”的代言,能够以很强的力量引导学生,让学生迅速地形成“什么是好的”、“什么是坏的”这种观念,并对自己加以约束。但是,在这种以集体为单位的环境下,学生过分依赖于集体,容易疏于自我管理,使得学生对选择、责任与承担责任的意识比较淡薄。

如果说学生在初中之前难以控制自己的行为,这样的教育方式是利大于弊的,那么在学生在十六、十七岁的时候进入高中阶段,在法律上具有了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一定程度上对自己的行为做出判断,并加以自我约束,继续使用这种教育方式则是对学生自由以及未来发展的一种危害。学生在进入大学或者进入社会之后,不能完全地依赖集体,需要对个体意识进行重建;同时,学生在真正进入公民社会之后,往往难以很快地清楚自己作为一个公民在社会上的作用。高中阶段的教育,很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对学生进行“公民教育”,帮助学生建立个体意识,明确自己的公民权利以及义务,清楚自己的作用,认识自己的价值,为学生日后走向社会打下认识基础。在这样的目标之下,高中作为人生的转折点,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依照这个标准,对学生在高中阶段的教育应该分成三个部分:追求真理与公义;培养道德品质与正义感;了解公民权利与义务。

第一点很大程度上需要普通教师的配合。从高中阶段开始,“教师”需要转型,不再作为传统学校中的“管理者”角色与学生互动,而应让教师回归到纯粹的“知识传递者”的身份当中。为了能够更好地培养学生的批判性思维能力,教师和学生的地位应该平等。教师不应照本宣科,而应进行引导性的教学,鼓励学生进行独立的思考,发现问题,并通过思考自己解决问题。学生不应受到“文理科”的限制,学校应鼓励学生在人文和数理两方面均进行必要的探究,这样学生的综合素质能够进一步地提升,思维会更加多样而缜密,也更能包容不同观点。

第二点需要的一方面是学生的自我管理与自我约束,另一方面是客观上的规定。我认为应该采取类似“法治”的形式,建立一个严格而并不细致的行为规范,规定一些严重违反道德与正义的行为,并且规定这些行为的严重后果,同时对这个行为规范进行严格的执行。而在行为规范上并未规定的轻微过错,则留给教师和当事学生比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但对这些行为的惩罚需双方均认为适度才可执行。这一方面是为了帮助学生形成比较积极的行为规范并用于规范自身行为,另一方面是为了学生对“法”形成初步的概念,并明白违法将会受到惩罚的道理。然而,考虑到学校的规范并不需要像兵营一样严格,同时也应允许学生犯错后有改正的机会,行为规范并不需要也不应该十分细致,针对轻微过错的自由裁量只需让学生明白保证自己自由的同时不能侵犯他人的自由即可。

第三点则需要整个学校和全体学生共同的参与。我们首先必须清楚地知道,学校相当于一个微缩的社会,每一位学生、老师、领导、学校工作人员都是这个社会的一部分,在社会中行使权利、承担义务。正因如此,学生、教师和领导的地位并没有根本性的差异,仅仅是他们所拥有的权利不同,所承担的义务不同罢了。当然,我们不得不承认,学校内的权利分布与社会上的权利分布有着非常大乃至于根本性的差别,所以适用于大多数社会的制度并不能直接套用至学校内。另外,学校内的很多制度难以像社会上一样完善,执行上也难以像社会上一样有力。

那么学校可以没有制度吗?我们结合学校的实际进行分析。在校领导对学校拥有几乎完全的控制的条件下,学校和学生的交流没有制度保证,大部分时候是处于学校的愿望而进行交流,无法确保学生正当的监督权与否决权得到保护。比如说在社会上由媒体协助全体公民行使的监督权,在校内并没办法保障:由于校内媒体一方面没有足够强大的力量,另一方面需要依靠学校的经费,所以在行使监督权的过程中势必会受到影响。尽管我们高兴地看到,学校在上一学年中召开了多次“面对面”交流会,表达了与学生交流的意愿,但这种交流会经常流于形式,难以起到实质性的作用,学生的监督权依然在被践踏。在没有制度保障学生对学校的监督以及学校与学生之间的交流的情况下,学校和学生之间的交流将不够频繁、密切,相互难于理解。从近期发生的“静坐事件”来看,学校和学生缺乏交流的现象已经十分明显,而且这种现象所导致的后果很可能非常严重,有着不言自明的潜在风险。

按照上面的分析,我们需要一套适合于学校的制度,明确每一位学校成员的权利与义务。这种制度需要平衡学生的学习与公共事务参与、校方的改革进度与学生和教师的接受能力。我们可以按照学校的实际,将各项权利粗略地划分为“决策权”、“监督权”与“否决权”。由于学生是学校的主体,学校的主要目的也是教育学生,所以基于“权归于民”的主张,应该将权利回归学生。但是由于学生的阅历、知识和经验尚不足以进行合理而有效的决策,我们应将决策权转让给学校的领导集体,让他们凭借自己的阅历、经验、知识、正义感和良心,为学校的发展进行决策。同时,学生应该全力维护自己正当的监督权与否决权,防止决策权被滥用,同时自我约束否决权的使用。

综上所述,引导型的教师、法治型的环境、民主型的制度,一同组成了一个理想的教育环境。


《涅槃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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